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水利事业计划、财务和物资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3月5日 实施日期:2000年3月5日)废止

水利事业计划、财务和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六三年三月五日财政部、水利电力部发布)

一、总则

 (一) 为了切实贯彻“以农业为基础, 以工业为主导发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合理分配经费,保证资金供应,多快好省地完成水利事业计划,从而促进农业发展并有利于工业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二) 水利事业计划、 财务和物资管理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勤俭建国、勤俭办企业和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并本着增产节约的精神,讲究经济效果,合理使用资金,以发挥资金的最大效能。
 (三) 水利事业的管理体制, 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统一计划、统一制度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级管理的积极性。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事业管理,根据“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使“条条管理”与“块块管理”密切地结合起来。
 (四) 在水利事业费的资金渠道上, 应将事业费与行政费、事业费与基本建设投资划分清楚。为了保证水利事业计划的胜利完成,应按照核定各项事业费预算指标,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互相挪用。
 (五) 为了管好用好事业经费, 必须加强计划管理、财务管理和物资管理;坚决按计划、按预算、按制度办事、在经费安排上,必须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控制指标与经费控制指标进行安排,不得层层加码,造成计划和预算缺口,更不得搞计划外工作。在预算编制与执行上,要坚持“收入按规定、支出按预算、追加按程序”的原则。
 (六) 各工程管理机构, 都应加强工程管理。在做好工程管理养护工作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的前提下,同时做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大力组织收入,节约开支,逐步做到经费自给。
 (七) 为了切实加强计划、 财务与物资管理工作,必须建立与健全各级计划、财务与物资的机构,充实人员,建立经济责任制,切实负责管好用好经费和物资。尤其基层单位和防汛部门,必须有专人负责,克服无人管理现象,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