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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收入退库管理的几项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

关于严格收入退库管理的几项规定
 ( 一九六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财政部发布)


  为了加强国家财政金库库款的管理,制止收入随便退库的现象,特根据现行财政制度,对收入退库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办理收入退库的原则
  1.一切国家预算收入,均应及时足额缴入各级金库。任何单位均不得随便挪用,拖延不缴,更不得中途截留,库外设库,化为小公所有。缴入金库的收入款项,不按规定不经财政机关或其授权的主管收入机关(如税务局、海关等,下同)批准,不得从国家金库中退库支款。因为正当由理由需要退库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
  2.办理收入退库,必须由申请退库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机关或主管收入机关审查批准后,退给申请的单位。各级财政机关和金库,均不得以落实收入为名,自行办理收入退库,随便预提收入,专户存储。
  3.中央预算收入的退库,应从中央金库款中退付;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应从地方金库款中退付;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实行分成的收入退库,应当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从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款中退付。不得混淆错乱。
  4.金库对于库款的退付,应当根据正式的退库凭证办理,不能凭电话通知或白条子办事。
 二、办理收入退库的范围
  5.属于下列情况可以办理退库:
  (1)由于工作疏忽而发生的技术性差错,如收入错缴、多缴,中央预算收入误缴入地方预算,地方预算收入误缴入中央预算等需要退库的。
  (2)企业按计划缴入金库的收入,超过实际收入部分,需要退库的。
  (3)根据批准的企业亏损计划,弥补企业单位的亏损。
  (4)按照国家政策法令决定,需要办理收入退库的。如调整价格、修订税率、农业税灾情减免、 提取工商各税代征手续费, 以及企业支付......费用需要冲减收入的部分等。
 三、批准收入退库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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