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公路渡口工作人员对渡口各种设备,应爱护使用,经常进行检查保养,定期检修,并应及时进行必要的加固、更换和改善,以保证安全渡运。在航行前,必须对各种安全措施,做好检查。
第六条: 公路渡口两岸码头引道应加强经常养护、 冬季随时消除冰雪, 汛期(或潮汛)水退后随时清除淤积泥沙,以免车辆溜滑肇事。
符合技术标准的码头引道,应逐步改善提高其技术状况。
第七条: 机动船和渡船须按照有关船舶检验规定,核定其载重、车数和乘客人员,经检验后认为不合使用条件的渡运船舶应立即停驶修理。
第八条: 渡船应标明载重限制的吃水线,不准超载,渡口工作人员应对渡船所载车辆人员的载重分布严加控制,务求航行平稳。
第九条: 机动船驾驶和渡船的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并熟习内河航行规则(如信号、灯号、声号等)机动船驾驶人员须经航运管理部门(或交通部门)考试合格,持有驾驶执照者,始得充任。
第十条: 运输繁忙或重要国防线路上的渡口,在两岸和渡船上须装有照明设备,昼夜渡运。一般渡口应根据当地情况和季节, 规定每天渡运起迄时间, 力争做到车辆随到随渡,夜间如不能保证渡运安全的渡口,应一律停渡。
第十一条: 遇有浓雾、大风、暴雨、水流过急等情况,航行有危险时,公路渡口管理单位应即公告停渡,严禁强迫或恂情渡运,情况好转后,立即恢复渡运。
第十二条: 候渡车辆均应按到达先后依次过渡, 不得争先抢渡, 但有紧急任务的军运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备车、公务小座车、客运班车和邮政车等得优先过渡。
第十三条: 车辆和乘客上、下渡船和渡船航行时应服从渡口工作人员的指挥,指挥人员须配备红绿旗,工作人员须佩戴符号, 上下渡船应遵守下列次序: 上船时先车辆后人畜;下船时先人畜后车辆。车上乘客除伤病员等外,一律下车过渡。过渡时汽车驾驶人员不得擅离驾驶室;畜力车驾驶员应照管好牲畜。
在一般情况下,畜力车不应与客车、小座车同船过渡,以免影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