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车站;
(2) 从铁路转水路的联运货物,由换装站在卸车时进行复查,如发现货物灭失、损坏时,应编制货运记录,由换装站自行负责调查;复查完了后,点交换装港。
补充或解释:
⒈ 凭铅封交接的货车,应在运单和货票(包括分运补送)“承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或“分运、补送站港记载事项”栏内)记明铅封号码,以凭交接。
2. 有货无票,一律不得办理交接,遗失票据一方应负责立即搜查清楚后,再移交给对方;票据不齐全,应补制齐全后再办理交接。
⒊ 对整船发运、分批换装的大宗散装货物,发生少量溢余时,应尽可能利用下一批换装车辆,在《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规定的货车容许增载范围内陆续补发,并在运单内注明;发生大量溢余时,除应按上述办法补发外,对积余的数量,由换装港定期列表通知各收货人征求意见:如收货人同意补交铁路区段的运输费用(在装车时缴付,具体付款办法由收货人和换装港商定),可由换装港代办托运手续,另行起票运出;如收货人不同意承担上述费用,则由换装港按国家《关于处理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溢余部分的水运费用,仍按“原来原转”精神,不再补收(亏吨亦不退费)。
第二十一条 换装站和换装港每次换装联运货物时 , 应当填制“水陆联运货物换装清单”(附件六)。从铁路转水路的联运货物,由换装站提出;从水路转铁路的联运货物,由换装港提出,提出时应连同所有运输票据及所附文件一并交给对方。
补充或解释:
换装清单的提出的日期,应在货票右上角“换装清单顺序号码”后面注明。
第二十二条 换装地点的货物换装吨数、车辆一次作业时间(时)、每吨船舶平均在港停留时间(天)、每吨货物平均在港停留时间(天)、车船直接换装比重(%)等五项指标,是双方的共同指标。双方应在协作机构的组织下,开展群众性的竞赛运动,并定期检查换装作业中的优缺点。
港口联轨站、航运局和港务局应当在省(市)或大区经委运输指挥部或交通委员会的领导下,在一个地区或大区范围内组织经常性的或不定期的水陆联运“一条龙”运输大协作的评比,不断总结提高。
第五章 联运货物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联运货物灭失、损坏赔偿要求的时效为一百八十天,超过上述期限,要求权即行消灭。
时效期间的起算和中止,分别按铁路和水路的有关规定办理。
补充或解释:
⒈ 赔偿要求的时效,应从该批联运货物的到达港或到站编制的货运记录交给收货人签收的次日起算;至于联运过程中,起运或换装地点的港口或车站编制的货运计录,系提供赔偿案件的处理局分析案情、判断责任的依据,不能作为确定索赔起算时效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于联运货物灭失、损失的赔偿要求,要求人应向到达地点的铁路局或港务局提出。
接到赔偿要求的铁路局或港务局就是赔偿要求的办理局。办理局应负责审查赔偿要求的时效、赔偿要求人和必要文件。办理局应从接到要求之日起九十天内答复要求人。如责任不属于本身一方时,应在十五天内向发生事故的最后换装的铁路局或港务局转出。
上述最后换装的铁路局或港务局应从接到要求文件之日起六十天内答复处理局转告要求人。如到期处理局尚未接到答复时,应用电报催询,从发出催询之日起十五天内仍未接到答复时,处理局即认为对方已经承认赔偿,事后对方提出任何声辩,均作无效。
补充或解释:
1. 最后换装的铁路局或港务局应从接到要求文件之日起六十天内答复处理局转告要求人。本款含意需要明确解释如下:最后换装铁路局应当代表整个铁路区段(指自陆转水货物),最后换装港务局应当代表所有水运区段(包括海运、 江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