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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铁道部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失效]

  (1) 包装货物:由于包装重量影响货物净重,如发货人要求多装时,对于不超过货车标记载重量百分之二的尾零数量(包括装以及货物本身的尾零数量在内), 按照实重计费,不予进整。换装地点装车时,对于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尾零数量,应即原车转出,不应甩零补运;
  (2) 不属上项范围的其他货物,应进整为十吨收费。
  ⒋ 整车货物一次收费时,对于尾零数量水运运费一律进整为100公斤收费。
  ⒌ 从铁路起运实行一次收费的十一类货物,其具体品名应根据附录(一)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水运费用速算表(包括一系列附表)已经列载的为准。但附表中所列的钢材、矿石、木材,系指下列各项品名而言:
  (1) 钢材: 系指各种型钢、钢板、铁板、钢轨配件、钢铁合金、优质钢材、工具钢、弹簧钢、不锈钢和其他钢铁裁料;不包括废钢铁。对于各种钢管和铁管,暂限于各种无缝钢管(包括镀锌、锡等等金属的无缝钢管)。
  (2) 矿石: 系指金属矿石和非金属矿石两类货物,包括铁矿、锰矿、硫化铁(包括 第一次冶炼后又用于炼铁的硫铁矿)、钨砂,钼砂、镍砂、锑砂、铜
砂、铝砂、镁砂、磷矿和其他矿石。
  (3) 木材: 指原木、枕木、方木及木板。发货人填写运单时,对于各种原木,应在 “货物名称”栏内填写“原木”,如有必要写明各项材种或用途时,
可在名称后加括弧注明。
  ⒍ 对于规定实行一次收费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货物,如发站或起运港能够算清水路运杂费,在发货人要求时,也可以实行一次收费。
  ⒎ 水一一铁联运货物,分段收费时,到站按照分运货票收费。
  ⒏ 铁路对整车货物,已改按货车标记载重量(简称标重)计算运费。考虑到自水转陆,由起运港实行一次收费的水陆联运货物 , 收费当时不可能掌握换装车辆的标重,因此,一律保持按货物实重计费的原则不变;如换装时,铁路拨配的货车标记大于原计费重量时,一律不再补收运费。
  ⒐ 实行一次收费的粮食中,不包括甘薯干在内。甘薯干应按分段收费办理。
  ⒑ 经由南北沿海直达航线办理水陆联运的整车货物,由发站或起运港实行一次收费的货类,其海运运价率应按交通部规定的特定运价计收,不再享受联运运价减价优待,但对煤、钢及钢铁材料等两类货物,特准在特价的基础上再享受联运运
价减价优待,具体按“二十、南北沿海直达航线水陆联运货物运价率表”(表十九)
计收。各换装港口费用一律按附录“八、 沿海港口联运货物换装包干费率表”(表七)的规定计收。
  ⒒ 水陆联运的军用物资,属于《联规》规定一次收费范围的按军运费率计收运输费用时,一律实行分段收费,不适用一次收费的规定;按民用办理托运,并按《联规》规定的费率支付运输费用时,仍适用一次收费的规定。
  ⒓ 大连化工厂托运经大连港海运黄埔港转广东、广西、湖南、江西等省的水联运纯碱,水运区段的运费计收方法统一规定如下:
  (1) 到达广东、广西、湖南三省的纯碱,水陆联运只办理到黄埔港为止。由黄埔港至到站另行向铁路办理托运手续。
  (2) 到达江西省的纯碱, 按铁水铁三段联运办理, 铁路全程运费在发站按《联规》计收,水运区段运费和港口费用由黄埔港向收货人托收,不适用《联规》十四条由到站向收货人核收的规定。
  ⒔ 经由上海港换装至宁波港的水陆联运货物运费,发站(港)一次收费时,对上海至宁波段仍按现行办法附录表十三(甲)浙江省地方沿海运价率计算;如上海至宁波段由交通部直属船舶承运时,由宁波港将上海至宁波段的直属运价与地方运价的差额退换收货人。
 第十五条 从水路到铁路的整车联运货物,最后换装数量不足一车时,换装站应当在原换装地点装车;其运费根据实际装载吨数按整车运价率计算。
 第十六条 发货人或收货人对于铁路或水路多收的运杂费要求退还时,应从收到货物之日起一百八十天以内,凭运单分别向原收款的铁路或水路提出。在同一运单上,铁路和水路都发生多收运杂费用时,可以向铁路或水路一方提出退还的要求。
  如向到达地点的铁路或水路提出退还时,经向原收款的铁路或水路联系取得同意后,也可以办理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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