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变更运输后的费用结算,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要求变更运输时,应按变更后实际运输路线办理费用结算
二、 由于铁道部和交通部指示绕路运输时,对托运人仍按原计划运输路线办理费用结算。
补充或解释:
⒈ 变更运输的承认:零担货物由受理变更要求的车站或港口承认。整车货物变更到站、到达港或取消运输时,应报由主管铁路局或航(海)运局承认,主管局应征得有关局同意后方得承认。
⒉ 运输部门要求变更联运路线时,必须严格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但在同一港务局范围内改换装地点, 可以由路港双方协商同意后作适当调整, 不作为变更运输处理。
⒊ 承运后发送前,在发站或起运港一律不受理变更到站、到达港或变更收货人。
⒋ 变更到站或到达港时 , 不能越出本规则附件一所规定的联运车站或联运港口范围,就是说不能变更到非联运车站或非联运港口去。
第十二条 联运货在换装地点装车或装船所需要的加固材料和整修包装所需要的材料,应当由发货人准备;如换装站或换装港能够协助准备时,也可以由换装站或换装港代为办理,费用向收货人核收。但大件货物的特种加固材料应一律由发货人自备。
补充或解释:
⒈ 加固和整修包装费用内,应包括材料和人工费用在内。
⒉ 自水转陆货物,在换装地点以敞车代棚车装运如果必须使用蓬布支架时,由换装站通知发货人或收货人设法自行解决;如换装站能协助准备时,所需费用向收货人核收。
第十三条 联运货物的运费,由中央直属运输企业运输时,一律减15% 计算
;各省经营船舶运输时,减10%计算,但目前已按15%减收的仍照减。
补充或解释:
⒈ 本规则附录各项水运费用速算表,已经将优待率减去,不得再减。
⒉ 计算铁路运费时, 应一律按铁路运价率减15%计收, 运价率减15%后的尾数,算到分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
⒊ 联运货物的运费,铁路区段或水运区段按特定运价(特价)计算时,各该区段不适用本条减收15%或10%的规定。
第十四条 联运货物的运费、杂费和换装费的核收方法规定如下:
一、 按整车运送的煤、生铁、钢及钢铁材料、金属矿石、非金属矿石、水泥、化学肥料、粮食和盐等九类货物以及从铁路起运的木材和焦炭两类货物(从水路起运时暂不实行),一律由发站或起运港向发货人一次核收所有铁路区段(里程通算)和水运区段的运费、杂费和换装费。但到达地点的杂费和运输途中由于发货人责任所造成的垫款,由到站或到达港向收货人核收。
二、 按零担运送的货物以及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整车货物,亦应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实行起运地一次收费的办法;条件尚未具备时可按下列办法核收:
(1) 从铁路起运到达水路时,在发站向发货人核收铁路区段的运费和杂费;在到达港向收货人核收所有水运区段的运费、杂费和换装费;
(2) 从水路起运到达铁路时,在起运港向发货人核收所有水运区段的运费、杂费和换装费;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铁路区段的运费和杂费;
(3) 从铁路起运经过水路仍到达铁路时,在发站向发货人核收所有铁路区段(里程通算)的运费和杂费;换装港将所有水运区段的运费、杂费和换装费,填入联运票据内加盖港口日期戳由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4) 从水路起运经过铁路仍到达水路时,在起运港向发货人核收所有水运区段的运费杂费和换装费; 换装站将铁路区段的运费和杂费, 填入联运票据内并加盖车站日期戳,由到达港向收货人核收。
补充或解释:
⒈ 水运木材计费办法,每一立方米一律作一吨计算。
⒉ 水运同一航线上,有中央直属船舶和各省经营船舶同时航行时,发站或起运港在一次收费时一律先按中央直属航(海)运局的费率计收运费;换装港实际配载时,得交由各省经营船舶运输,应按各省费率减去起运时已收运费,将其差超记入货票内,由到达港或到站向收货人补收。
⒊ 起运港对一次收费的联运货物(不包括木材和焦炭)有尾零数时对于铁路运费应按下列规定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