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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铁道部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失效]

 (2) 水—铁—水,分段收费,铁路区段发生分运,最后水运区段也发生分运
时:
  起运港和第一换装站、港填制和使用运输票据的方法同上。货物运到最后换装地点,换装港分批转运时,应将原货票留下,另填分运货票随货同行。铁路区段分运完毕,最后换装站应将每批分运费用审核汇总记入原货票内,连同结清单向最后换装港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最后,换装港应将原货票随同最后一批分运货物递交到达港。
  ⒊ 分运、补送、汇总货票,由铁路局和港务局按顺序编排号码;分运,补送货票在使用时应由分运、补送站或分运、补送港在左上角“原联运货票(  )字第  号”之后,按照顺序填写“之一”、“二”、……字样,以明确分运、补送的批次。
  ⒋ 零担货物不得分批转运。
 第九条 联运货物按重量和件数承运,货物的重量包括包装重量。
  下列货物,只按重量承运,不计算件数:
  ⒈ 无包装、不成捆的货物,每票超过100件(木材不论每票是否超过100件,均按重量(立方米)承运,不计算件数);
  ⒉ 有包装或成捆,而规格不同的货物,每件平均重量不满30公斤;规格相同的货物(每票有两种规格的,视作规格相同),每件平均重量不满10公斤。
  下列货物不论规格是否相同,按一票托运时,每件平均重量在10公斤以上,都按重量和件数承运:
  1. 纺织品及其制品类:
  ⒉ 肥皂、蜡烛类;
  ⒊ 卫生化妆用品及服饰杂品类;
  4. 针织品及衣、被、鞋、帽类:
  ⒌ 玻璃制品(包括暖水瓶)、搪瓷制品、缝纫机及其配件、收音机及其配件、电灯泡、干电池、钟表、娱乐品、玩具、文具、西药、卷烟;
  ⒍ 有色金属块、锭,轮胎,空铁桶。
  整车货物的重量,由发货人确定。零担货物除同一标准重量、或在每件货物包装上标明重量以及提出货物重量清单或其他类似单据能证实货物重量时,可按发货人所确定的重量办理外,其余都由发站或起运港确定重量,向发货人核收过秤费。
  对于发货人所确定的货物重量,必要时,车站和港口可以进行复查。复查结果,重量超过衡器公差时,复查费用由发货人负担。
 第十条 按件数承运的零担和整车联运货物,发货人应当在每件货物上,涂刷简明标记或符号(如哈15等),并在运单上“发货人标记”栏内注明;同时,在每件货物上标写到达站(港)和收货人名称。
  遇有无法涂刷和标写的货件,可以使用质量坚固(如木、竹、牛皮纸)的标记,内容如上。拴挂或粘贴在货件上。
  整列、整舱或整船运输的同一发、收货人、同一到达地点的同种货物,可免除标记。
  在运输、保管、装卸、搬运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货物,发货人应当按起运地点的规定,制作补助标记。
  补充或解释:
  由于船舶和车辆两种运输工具的性能不同,铁路按整车运输时,装入同一舱内却成为零担,为免于混票,杜绝货差,对于联运整车货物亦应涂刷、拴挂或粘贴简明标记。
 第十一条 承运后的联运货物发货人或收货人要求变更运输时,在下列范围内经承认后方得变更,但只准办理一次,并不得变更换装地点或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对变更到达地点后违反货物合理流向,违反政令限制或违反运输限制的,均不得提出变更要求:
  一、 取消运输,由发货人向发站或起运港提出;
  二、 变更到站、到达港或变更收货人,由发货人或收货人向到站或到达港提出;如联运货物已经运到换装地点但尚未进行换装时,发货人或收货人也可以向换装地点要求,变更到站或收货人应向换装站提出,变更到达港或收货人应向换装港提出。
  因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以致运输中断,或换装地点发生严重填塞必须紧急疏运时,铁道部和交通部可以指示绕路运输; 但在可能情况下, 应与中央物质主管部门预先协商一致,并报告国家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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