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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铁道部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失效]

  ⒋ “到站或到达港”栏和“收货人”栏,必须同在一地,注意防止两者分散两地,无法交付。如水陆联运的到站或到达港并非货物的最终到点,尚须经过短途运输或其他工具转运时,应将负责转运的机关或代理人和原收货人同时填入“收货人”栏内,例如:鞍钢发运经大连到上海港钢材一批,由福建省交通厅驻沪办事处转福州冶金局收货,则“到达 港”应填上海,“收货人名称”应填“福建省交通厅驻沪办事处转福州冶金局”。
  如果发运时不按前述规定填写运单,以至无法换装接运时,应由换装站(或港)负责联系发站(或起运港)转给发货人详细订正后,方可继续转运,不得错来错转。
  ⒌ 水运有两个区段时应增加货票两联,三个区段时应增加货票四联。增加各联,一律由发站或起运港加抄。
  ⒍ 发站或起运港一次收费时,应将代收运杂费分别填入运输票据中铁路、沿海、长江或内河各栏内,不应只填写一个总数。
  ⒎ 货票乙联如作为铁路和水路之间的费用清算联时,应由第一换装地点的接运站或接运港加抄一联,报接运的铁路局或航运局。
  ⒏ 交付货物时,收货人必须在货票丁联右下角“货物交付日期戳”旁盖章签收;“货物分次交付记载”栏内“经办人签章”项下,应由库场人员签章。
  ⒐ 关于个人托运的生活用品和搬家物品,铁路和水运内部已分别实行“声明价格”或 “保价运输”办法,考虑到水陆联运环节较多,情况比较复杂,经研究决定:对水陆联运的个人物品,一律不适用“声明价格”或“保价运输”办法。
 第八条 对于整批到达、 分批转运的联运货物, 换装站(换装作业在站内进行时,下同)或换装港(换装作业在港内进行时,下同)应当按照装妥的每辆货车或每艘船舶填写“水陆联运货物分运货票”(附件三)(略)。分运货票必须注明原运单号码,原票据应随同第一批分运货物转出。
  对于自陆转水分批到达、集中转运的联运货物,换装港可以按照装妥的每艘船舶另行填写“水陆联运货物汇总货票”(格式同水陆联运货票加上“汇总”戳记),原票据应随附于后,一并转出。
  对于因退装、漏装、误装须要补送的联运货物,以及自铁路起运经过水路再转铁路的联运货物,在换装最后段铁路时,因车型不同,换装车数多于起运时原装车数时,换装站或换装港应当填写“水陆联运货物补送货票”(附件四)(略)。补送货票必须注明原运单号码。
  分运、汇总和补送的联运货物货票,均使用空白号码货票。分运货票填写一式四联,其周转程序是:甲联分运站或分运港存查;乙联随同货物递交到达地点,由到站或到达港存查;丙联随同货物递交到达地点,由到站或到达港报所管局财务部门(或业务部门);丁联由分运站或分运港报所管局财务部门(或业务部门)。补送货票填写一式三联,其周转程序是:甲联补送站或补送港存查;乙联随货同行,由到站或到达港存查;丙联由补送站或补送港报所管局业务部门。如分运、汇总或补送的联运货物须经过两个运输区段时,应增加货票一联;三个运输区段时,应增加两联。增加各联由每一运输区段的最后换装站或换装港存查。
  补充或解释:
  ⒈ 铁一水一铁联运的货物,最后铁路区段装车数多于第一段铁路原装车数时,对于多出的车数应填写补送货票,注明原货票号码;少于原装车数时,应在加装的货票上注明“加装××号货票××吨”,同时在原货票上注明“××货物××吨已加装在××号货票上”,原货票应一并附后,递交到站或到达港。
  ⒉ 对于水—铁—水联运的货物分段收费,又发生分运的情况下,运输票据的周转程序补充如下:
  (1) 水—铁—水,分段收费,铁路区段发生分运,而水运区段不分运时:
  起运港按第七条规定填制一整套票据。到达第一换装地点后,应由换装港(在港内装车时)或换装站(在站内装车时)按照分批转运装妥的每辆货车填制分运货票四联,并在分运票据上填写铁路费用。原货票应随同第一批分运货物递交最后换装站。最后换装站应将每批分运货票上记载的铁路费用加以审核后,汇总记入原货票内,另外应按照联运费用清算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填写结算清单,一并向最后换装港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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