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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铁道部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失效]

  对于超出规定联运范围的货物(如运往非联运港口,超出联运范围的货种等),应请发货单位先征得换装车站和港口同意,并取得证明后,再受理代办中转业务,并在托运计划表和运单内注明。

第二章 联运货物运输计划

 第五条 联运工作必须按计划办理。联运货物运输计划必须正确体现国家综合利用各种运输工具,贯彻各种合理运输流向的规定。
  托运人托运整车联运货物时,必须提出水陆联运货物运输计划表。
  铁路和水运部门应当共同对运输计划表进行审核平衡后,具体制定水陆联运货物运输计划。水陆联运货物运输计划应由铁道部和交通部共同批准下达。对于联运货物,各铁路局、航运局和港务局必须优先承运,不得核减。
  关于水陆联运货物运输计划的编制办法原则上采取“按季集中编制,分月调整”的办法,其具体内容、提送份数、提出时间、运输计划的具体编制办法以及计划的变更和临时计划外的提出和承认程序等,均由铁道部和交通部根据国家关于运输计划和物资分配管理体制的规定,另行制订具体办法。
 第六条 对于联运货物,铁路局、航运局和港务局应当会同发货矿(厂)及收货人,按月度运输计划确定的数量 , 共同组织包括水陆运输全程的一线相连环环紧扣的快速运输线,尽可能的做到车船直接换装,货不落地。其具体组织方法,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的各种形式:
  一、 对于大宗货物,可以采取定点、定线、定编组的红旗直达列车与定班、定线船舶相衔接的形式;
  二、 对于较大宗货物,可以采取均衡成组装车或波浪式装车与定班、定线船舶相衔接的形式;
  三、 对于数量较少但仍够整船运输的货物,铁路可以按照接运船期组织临时集中成组装车的形式;
  四、 对于数量较少、到点分散的百杂货,可以采取定船、定点(到点)、定库等一系列固定,并运用集装箱、集装袋等工具的“一条龙”成组运输的形式。
  发货厂矿、铁路、港口、航运局和收货人应当互相协作,环环紧扣,准备好足够货源及运输装卸力量,装车、装船要为卸车、卸船创造条件,编组要为解体创造条件,共同保证快速运输线质量良好地实现。

第三章 联运货物运送条件

 第七条 发货人托运联运货物时,应当按批(从水路起运以装在同一船内为限)向起运站或起运港提出“水陆联运货物运单”一份(附件二) ( 略 ) ,运单须随同货物递送至到达地点,交给收货人。
  发站或起运港根据“水陆联运货物运单”填写“水陆联运货票”。 货票分甲、乙、丙、丁四联,其周转程序如下:
  甲联报起运地铁路局或航运局财务部门;
  乙联随同货物至第一换装地点,报接运铁路局或航运局财务部门;但对于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在起运地实行一次收费以及中间区段委托到达地代收费用的货物,本联应作为铁路和水路之间的费用清算联,另由换装站或换装港加抄一份报接运的铁路局或航运局;
  丙联由发站或起运港存查;
  丁联随同货物递交到达地点,由到达站报所管局财务部门或由到达港存查。
  如联运全程包括两个水运区段时(沿海、长江和内河均分别作为一个区段计算),应增加货票两联;三个水运区段时,应增加货票四联。增加各联均使用空白号码货票,填注原号码。其中交各区段航运局各一联,其余由各换装港留存;均由起运港或第一换装港按照水运内部关于运输收入港航结算办法的规定分别递转。
  补充或解释:
  ⒈ 发站或起运港填制联运货票时,对于发站或起运港应写全衔,如:“大连港”,不能只写“大连”。
  ⒉ 承运时核收运杂费,一律以运单下面的小联“水陆联运货物承运收据”作为托运人的报销凭证,运单不能作为报销用,并应在运单边上印上“不能报销用”字样。交付时核收运杂费,应由到站或到达港另行填发收据,作为收货人报销用。
  ⒊ “第一换装地点、第二换装地点、第三换装地点”各栏,应一律由发站或起运港按照月度联运计划平衡核定的联运路线填写。对于不编计划的零担货物,由发站或起运港根据合理运输路线参照发货人意见填写。两段联运,填写一个换装地点,三段联运填写两个换装地点,四段联运填写三个换装地点。所谓换装地点,不仅指水陆换装地点,亦应包括沿海、长江和内河各个水运区段之间的换装地点,但长江上、中、下游之间的中转作业应视为长江区段的内部作业,不得算作正式换装作业。例如:从大渡口站发运重钢钢材一批,计划核定经九龙坡、 上海、 大连三次换装到达沈阳,应填写如下:第一换装地点港名重庆、站名九龙坡;第二换装地点港名上海(站名格内作“一”记号,消去,因系江海换装),第三换装地点港名大连、站名大连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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