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到达汕头港的货物:由广州南站和广州港换装;
② 到达海口、八所港的货物:从成都、昆明、柳州铁路局管内各站发运的,经由湛江站和湛江港换装;从其他路局发运的,经由广州南站和广州港换装;
③ 到达北海港的货物:经由湛江站和湛江港换装。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从华南沿海、海南岛地区发送的水陆联运零担货物。
⒍ 从铁路各站发运, 到达温州或海门港的零担联运货物, 应按照下列合理流向发运:
(1) 从昆明、柳州、广州、南昌铁路局各站及上海铁路局沪杭线临平站以南各站发运的,一律经由宁波北站和宁波港换装;
(2) 从齐齐哈尔、哈尔滨、吉林、沈阳、锦州铁路局各站发运的,应经大连换装海运到上海港,按铁水水三段联运的方式到达温州或海门港;
(3) 从其余各站发运的,经由北郊站和上海港换装。
从温州或海门港起运的水路联运零担货物,同样适用本款合理流向的规定。并重申,宁波港和宁波北站办理水陆换装业务的限制已经取消,今后对零担联运货物和联运计划核定的整车联运货物均可经由宁波港和宁波北站办理换装业务。
第四条 联运货物的种类和数量规定如下:
一、 货物种类:除易腐货物、 动物、植物、 灵柩(包括尸骨、尸骨灰和尸体在内)、 危险货物(常用化肥氨氰化钙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品名表内所规定的农药不在此限)、 放射性物品、 编排木材(东北经大连、营口两港到上海地区的木排运输不在此限)、超过起 运、换装和到达地点起重能力的重大件(具体标准在平衡计划时根据铁路和水路的有关规定及具体设备情况审定)和散装的粮食、油、盐、水泥外,都办理联运;但编排木材和散装的粮食、油、盐经发货人与铁路、水路协商同意后,也可以在特定路线上办理联运。
补充或解释:
⒈ 在下列特定线路上,开办原油水陆联运:
(1) 特定线路:限于经由大连港换装经水运直达上海、南京两港,以及经由青岛港换装直达上海、南京、湛江、黄埔四港的散装原油。
(2) 计量办法:水陆全程一律根据发站在运单上所确定的重量为准,计算运量及运输费用均以此为依据,原来原转。除铁路和水路的责任事故所发生的原油损失,应分别由责任局负责赔偿外,其余重量溢余或短少,均由发、收货人自行处理;运输费用不退不补。
(3) 联运原油不分批次、收货人,不分含水量高低,视同单一品种,混卸混存混转。
(4) 路港交接,仍按联运规则铅封交接办理。对罐车损坏漏油或整车未到港,应按规定编制货运记录备查并处理。
(5) 始发站应按联运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水陆全程的运输费用实行一次收费(包括水陆运费、换装包干费及上海港港务费)。
(6) 联运原油,原则上必须一船一个到点;如发生一船分卸两个到点时,应征得承运人同意,分卸可能造成的此多彼少问题,由收货人自行处理。
(七) 为保证油联运的顺利执行,铁路区段应固定车底,循环运送;大连港应专罐专用;上海海运局应专船专用,并加强与炼油厂的卸船联系,实行“一条龙”运输大协作。
二、 货物数量:一批货物的重量不满29吨或体积不满60立方米,按零担办理,但一批重量最少不得少于20公斤,每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1立方米(一件的重量在10公斤以上者除外),每件长度最长不得超过7米。一批货物的重量在29吨以上(包括29吨)或体积在60立方米以上(包括60立方米)的,均按整车办理。但由于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态关系,在铁路区段内必须使用单独车辆运输时,其重量或体积虽不满上述规定,也可以按整车办理。
补充或解释:
零担货物按联运办理时,每件最大重量以两吨为限,体积以3立方米为限;超过这一限度,在承运前应征得有关换装和到达地点的车站和港口同意后,方可受理。
凡在本条和第三条所规定的办理联运范围以内,起运与换装地点的车站和港口,必须按照水陆联运承运,不受理代办中转业务。
补充或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