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33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4日)废止交通部、铁道部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
(一九六一年十月十五日 交运商(61)于字第2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运输工作中深入贯彻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广泛开展产、供、运、销各部门之间的“一条龙”运输大协作,加强多环节、多区段运输的衔结,加速车、船、货物的周转,简化运输手续,节省物资流转费用,综合利用国家各种运输工具,以便最大限度地满足工农业生产高速度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订本规则。
联运货物的运输计划、运送条件、换装作业和赔偿处理,均按照本规则办理。本规则未规定事项,分别按照铁路和水路的现行规章办理。
第二条 联运工作应当按照“一条龙”运输大协作的形式组织起来。
下列几项原则应当贯彻到整个联运工作中去:
一、 发扬社会主义大协作的精神, 同时, 相应加强水陆运输全程从起运到交付为止,各区段、各环节、各工序之间的负责制;
二、 运输组织工作必须与政治思想工作和群众运动紧密结合,而以政治思想工作为基础;
三、 必须从水陆运输全程的一条线着眼,运用“一条龙”运输大协作的形式,打破一切路界、港界、矿界、厂界,把产、供、运、销各种运输方式以及运输业内部的各个环节、各个工序之间全面贯串起来,按照整个货物运输过程组织成一线相连、环环紧扣的快速运输线。
第三条 办理联运货物的车站、 港口和换装地点, 规定如附表(附件1一—编者注:略,下同)。
补充或解释:
⒈ 各省内河港口,除四川省的泸州、宜宾、江安、合江、朱杨溪外,原则上只办理整车联运,不办理零担联运。但在实际业务中确有办理零担联运的需要,并报经铁、交两部同意时,仍可办理零担联运。
⒉ 沿海港口八所只办理整车联运,不办理零担联运。
⒊ 从水路起运按一次收费办理的联运货物,经由上海地区换装时,一律按上海南站的里程,经由武汉地区换装时,一律按江岸站的里程计收铁路运费;但经由舵落口站、港换装的,应按舵落口站的里程计收铁路运费。
⒋ 黑龙江省内河的水陆联运港口(目前规定为哈尔滨、 佳木斯、 肇源、巴彦、新甸、通河、乌鸦泡、依兰、富锦、木兰等十个),除办理整车货物的水陆联运业务外,并增办零担货物的水陆联运发送业务,但到达上述港口的零担联运货物,请各地发站、起运港暂勿受理。
⒌ 经由水陆联运到达华南沿海、海南岛地区的汕头、黄埔、广州、湛江、北海、海口、八所等七个联运港口,以及从上述联运港口发送的货物,应按照合理流向的安排,结合下列规定,确定联运计划,安排联运路线:
(1) 整车联运货物:开放北方沿海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上海、宁波、温州等九个联运港口和上述华南沿海、海南岛地区七个联运港口互相间的直达运输。凡东北、华北、西北、华东各地和华南沿海、海南岛地区之间往返运输的物资,在符合国家规定合理流向的原则下 , 均可经由“南北沿海直达航线水陆联运货物运价率表“(表十九)所载明的各条航线办理水陆联运。
(2) 零担联运货物:各南北沿海直达航线不受理零担货物运输。由于零担货物零星、分散,应尽量减少中转环节,缩短运输时间,防止货损、货差事故。从全国各地发往华南沿海、海南岛地区各联运港口的水陆联运零担货物,应采取铁水两段联运,不得采取“铁一水一铁”甚至“铁一水一铁一水”等多次换装的方式。为此,从发站到华南沿海换装地点这一区段,应采取铁路直达运输。华南沿海各换装地点对零担货物换装的分工统一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