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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案件的刑期计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案件的刑期计算问题批复
 (1959年8月5日法研字第41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9)院刑字第507号请示收悉。关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判处死缓的案件,其缓期两年的期间应从何日起算问题,同意你院意见,即死缓两年期间应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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