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期间可否折抵徒刑刑期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期间可否折抵徒刑刑期问题的复函
(1958年4月7日法研字第58号)
安徽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普刑上字第70号、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法研字第8号函悉。关于管制的刑期可否折抵徒刑刑期的问题。我们的意见,徒刑的刑罚较管制的刑罚为重,徒刑和管制的执行方法也不同,徒刑是在劳动改造机关监管执行,而管制并不这样执行。因此,管制的刑期不宜折抵徒刑的刑期。
chl_207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