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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镇工业和街道工业的领导,做好规划,合理确定产品方向和布局,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切实防治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要认真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广生态农业,防止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五、 老企业的污染治理,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国发[1983]20号文)。对于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的企业,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经济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坚决进行整治,必要时下决心关、停一批。
  为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需要新建、扩建附属企业或独立车间、工段或对全厂、全车间进行整体技术改造时,其工程项目应按规定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所需资金、材料、设备由各级计委在投资计划中安排解决。
  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的一般技术措施,以及与原有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结合进行的治理污染措施,所需资金应在企业留用或上级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中解决。各级经委、工交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及企业所掌握的更新改造资金中,每年应拿出百分之七用于污染治理;污染严重、治理任务重的,用于污染治理的资金比例可适当提高,企业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应优先用于治理污染。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也可以用于治理污染。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经委、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另行规定。
  集体企业治理污染的资金,应在企业“公积金”、“合作事业基金”或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解决。
  交纳排污费的企业在采取治理污染措施时,可以按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补助资金,这种补助一般不超过其所交纳排污费的百分之八十。留给各地环保部门掌握的排污费,应主要用于地区的综合性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站的仪器构置以及业务活动等费用,不准挪作与环境保护无关的其他用途。排污费应专户存入银行,并由银行监督使用。治理项目应纳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技术措施计划,所需材料、设备要给予保证。
 六、 采取鼓励综合利用的政策。工矿企业为防治污染、开展综合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利润五年不上交。留给企业继续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这项规定在实行利改税后不变,仍继续执行。
  工矿企业用自筹资金和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治理污染的工程项目,以及因污染搬迁另建的项目,免征建筑税。
  企业用于防治污染或综合利用“三废”项目的资金,可按规定向银行申请优惠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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