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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认真抓好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二、 抓紧落实扭亏增盈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贯彻调整方针,加强行业规划,调整产品结构和产品方向,防止盲目建设和盲目生产。 要认真总结和交流扭亏增盈的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努力完成扭亏增盈任务。一九八四年扭亏增盈的任务是:在保证完成国家经济计划的前提下,所有经营性亏损到年底要基本消灭,政策性亏损要比上年减少,盈利企业要努力提高盈利水平。具体要求: (一)国营工业亏损企业要比上年扭亏30%,工业企业可比产品成本降低2%。 (二)国营商业亏损企业要比上年扭亏10%,商业企业的费用降低2.3%。(三)国营粮食企业的经营亏损, 
 要比上年减少9.5%,粮油工业、运输企业全部消灭亏损。(四)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要比上年扭亏10%。(五)农牧、水产、农机供销企业要比上年扭亏37%。(六)施工企业要比上年扭亏46%。 一九八四年分地区、 分部门的扭转亏损、降低成本(费用)计划指标如附表,这是国家的指令性指标,各地区、各部门要层层落实到企业,保证完成。
 三、 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促进企业扭亏增盈。企业扭亏增盈,关键是要继续搞好企业整顿,提高企业素质。同时,要采取以下政策措施,使扭亏增盈工作抓出成效:(一)凡消耗高、亏损大、年亏损额超过工资总额的企业,除煤矿外要停产整顿,先停止供应能源和原材料,银行停止贷款,然后研究解决办法。(二)对亏损企业,凡在规定限期内扭亏为盈的,原核定的当年亏损补贴照给,当年盈利留用,第二年实现的利润按正常办法处理。到期不能扭亏的,停止发给亏损补贴,并实行关停并转。凡有经营性亏损的企业,不能发给整顿验收合格证。(三)对一些有条件的企业,要采取积极措施,同生产优质名牌产品的企业实行联合、协作,进行技术改造,改产优质名牌产品。(四)对政策性亏损,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逐户核定亏损限额,实行定额补贴或总额控制,超亏不补,减亏分成。(五)财政部、国家经委(83)财企字372号文下达后,新发生的亏损户和老亏损户新增加的亏损额,除特殊情况可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报经财政部、 国家经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外,一律不给补贴。(六)对市场急需的短线名牌产品,因设备不配套、工艺技术落后造成亏损的,可将核定的当年亏损指标提前拨给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七)商业、供销社、外贸企业收购农副产品、工业品应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切实整顿各种不合理的价外补贴、加价和对农副产品“返还利润”等办法。(八)完不成全年扭亏任务的企业,当年不发放奖金。提前扭亏为盈的企业, 可给予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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