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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按照成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 低值易耗品分别按下列三种方法列入产品成本:
  一、凡单价超过规定标准,经批准列入低值易耗品目录的,可以根据耐用期限,分月计入产品成本;
  二、凡单价在二十元以下的管理用具和小型工、 卡具, 可在领用时一次计入产品成本;
  三、其余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和报废时,各摊销百分之五十。
  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在成本条例下达以前已经列入成本的低值易耗品,不再作调整。
 第三十三条 成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划清成本核算的界限,是指在严格执行成本开支范围的前提下,不得将本期成本列作下期成本,也不得将下期成本列作本期成本;不得将在产品成本列作产成品成本,也不得将产成品成本列作在产品成本;不得将可比产品成本列作不可比产品成本,也不得将不可比产品成本列作可比产品成本。
 第三十四条 企业的成本核算资料必须正确完整 , 如实反映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消耗。有关成本核算的原始纪录、凭证、帐册、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统计资料等,内容必须齐全、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
 第三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终了前, 必须认真进行财产物资盘点清查工作, 弄清家底,核实盈亏。对流动资产盘亏盘盈,应查明原因,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审核批准后,按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调整成本。

关于成本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六条 成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编制的成本、费用计划是生产财务计划的组成部分,其编制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年度、季度和月份成本计划,由财会部门根据产、供、销的条件,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以及各职能部门提供各种技术经济资料编制。
  二、年度成本计划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机关审查批准后,作为考核企业成本计划执行情况的依据。
  三、季度成本计划,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四、月份成本计划,由企业领导批准后执行。
  五、年度成本计划的表式和编制方法,由财政部制定。季度成本计划的表式和编制方法由企业主管部门制定。月份成本计划的表式和编制方法由企业制定。
 第三十七条 企业年度成本计划指标,必须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
  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都必须把企业规定的成本指标,列为经济责任制的一项主要内容,按月进行成本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分析,按年、季考核成本计划的执行结果。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做好成本预测工作,为经营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和信息。
  企业在设计新产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提高产品设计质量,改变产品结构时,应事先制订设计方案,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和可行性研究。此项论证研究,经企业负责人审定,确有经济效益的,才能作为编制和审批计划的依据,付诸实施。
  企业要经常调查研究,掌握市场信息,包括资源、物价、科技发展以及品种、产品销售、质量等动态。并据以确定本企业产品的目标成本和降低成本措施,提高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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