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贯
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的若干意见
(1984年4月25日)
国务院国发〔1983〕193号《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颁发后,各地区和各部门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要求加以明确。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提出以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国务院国发〔1983〕193号《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的一、二类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为平均控制指标。在一个单位或一个工矿企业内,同一类标准的住宅中,在不超过总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可适当设计和建造不同户型的住宅,但应以一、二室户为主。一室户可考虑有适当面积的过厅;并可设少量的三室户,以照顾某些家庭人口较多的实际情况。
《规定》中的三、四类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为量高指标,即同一类标准的住宅中,各户的建筑面积均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
二、关于知识分子住房标准问题。由于各地区的情况和条件不同,不宜作全国统一规定,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三、《规定》中对各类住宅建筑面积标准的规定,均按墙厚24厘米计算,北方严寒地区由于墙厚增加,其建筑面积可相应增加。
住宅层高按2.8米计算,如采用2.8米以下(不含2.8米)层高时,其所节约的投资,可作为增加建筑面积之用,但每户增加数最多不超过3平方米。
对于必须设置电梯的高层住宅,由于增加了电梯间及通道,可适当增加平均建筑面积,但每户不得超过6平方米。
一、二、三类住宅,每户可设一个阳台;四类住宅每户可设两个阳台(包括凹阳台、挑阳台以及严寒地区的封闭阳台)。但每个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符合上述规定的阳台,其面积可不计入《规定》中所定的各类住宅建筑面积之内。
四、住宅的必要设施。每户应装电表、水表(有煤气的地方还要安装煤气表),厨房可设固定碗柜(架)或格板;厕所内可考虑设置淋浴或预留面积。楼房每一单元底层设投报箱。高层、大板建筑可设置公用电视天线。
五、严寒边远和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高住宅标准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必须报国家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