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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失效]

  1.登记帐簿时,应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帐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
  2.登记完毕后,要在会计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已经登帐的符号,表示已经记帐。
  3.帐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适当空距,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宽的二分之一。
  4.登记帐簿要用蓝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帐簿除外)或铅笔书写。但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帐:
  按照红字冲帐的记帐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在不设借贷、增减、收付等栏的多栏式帐项中,登记减少数;
  在三栏式帐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的方向(如增、减),在余额余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会计制度中规定用红字登记的其他记录。
  5.各种帐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注明“此行空白”或“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帐人员签名或盖章。
  6.凡需要结出余额的帐户,结出余额后,应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帐户,应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表示。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7.每一帐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骨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四)帐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用药水消除字迹。
  1.登记帐簿时发生错误,应将错误的文字或数字划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辩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并由记帐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全部划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差错,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2.由于记帐凭证错误而使帐簿记录发生错误,应按更正的记帐凭证登记帐簿。
 (五)会计人员应按照规定,定期(按月或按季、按年)结帐。
  1.结帐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
  2.结帐时,应结出每个帐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划一条单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划一条单线;12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应划双线。年终结帐时,所有总帐帐户都应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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