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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失效]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帐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帐凭证应有的项目。
  2.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3.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4.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应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的错误,应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
 (三)会计人员填制会计凭证的字迹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潦草。
  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或“¥”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人民币符号“¥”或“¥”的,数字后面不再写“元”字。
  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楷字或行书字书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圆(元)、角、分、零、整(正)等易于辩认、不易涂改的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另(或0)等字样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
  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字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人民币”三字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01.50,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佰零壹圆伍角整。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1,004.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零肆圆伍角陆分。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不写“零”字,如¥1,32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叁伍贰拾圆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圆伍角陆分。又如¥1,00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圆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圆伍角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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