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要同本单位的经济(经营)责任制相联系。以责定权,责权明确,严格考核,有奖有惩。
(四)各个岗位的会计人员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要从整体出发,发扬互助协作精神,紧密配合,共同做好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以便会计人员能够全面熟悉各项工作。
(五)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主管,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收入利润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等。这些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各单位可以根据行业特点、规模大小、业务繁简和人员多少等情况具体确定。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簿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六)各单位要定期检查岗位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不断总结经验,加以修订和完善。
三、使用会计科目
(一)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全国的统一会计制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除会计制度允许变动的以外,不得任意增减或者合并会计科目。
(二)会计人员对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和对应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在填制会计凭证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者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需要登记明细帐的,要在会计凭证中填写明细科目。
(三)会计人员对下列会计科目,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使用:
“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只限于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单位,用于核算材料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不得将盘盈、盘亏、报废的材料成本和其他内容,计入材料成本差异。材料成本差异必须按照材料类别和规定的计算方法核算,一般不要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必须按月根据实际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计算应分配结转的差异,不得多转、少转或不转。材料成本差异的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改变。
“待摊费用”科目,只限于核算已经发生应分期摊入当月和以后各月成本的有关费用。分摊期限和方法必须在费用发生时确定,不得任意多摊、少摊或不摊。摊销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受益期限超过两年的,可以按受益期限分期摊销。
“预提费用”科目,只限于核算按照规定从成本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必须按照规定的费用项目、标准和计算方法、正确计算可能发生的实际支出,进行预提,不得任意多提或少提。预提费用必须按照规定期限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