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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科技情报站工作[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科技情报工作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2年7月7日 实施日期:1992年7月7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科技情报
 站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一九八四年四月)

第一章 组织

 第一条 交通科技情报站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直属的科技情报职能管理机构,也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科技情报中心,又是全国交通科技情报组织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科技情报站负责组织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企事业单位和所属各交通科技情报网的情报业务。交通情报站接受交通部科技情报所的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科技情报站站长由交通厅(局)选定熟悉业务,有组织能力的干部担任。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科技情报站应配备一定数量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分析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熟悉专业知识、情报业务和一定外语水平的情报人员。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传达贯彻科技情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组织完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领导部门提出的各项情报工作任务。
 第六条 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科技情报工作的规划、计划编制、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经验交流和干部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情报调研,提供调研报告,为科研、生产和领导决策服务。
 第八条 组建和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交通系统各专业情报网,并积极组织开展各种方式的情报交流活动。注意搜集、管理各项情报活动的服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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