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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交通系统科技情报网工作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科技情报工作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2年7月7日 实施日期:1992年7月7日)废止

全国交通系统科技情报网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一九八四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交通系统科技情报网是组织、联系交通各部门开展科技情报活动的行业性情报组织,是交通科技情报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交流、推广科技成果,开发新技术,提高经济效果,促进交通运输科学技术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第二条 交通科技情报网要认真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围绕交通运输发展的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科技情报交流活动和咨询服务,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为实现交通运输事业的现代化服务。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各交通科技情报网在交通科技情报研究所的统一规划下组建。参加单位可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航运)厅(局)、部属企事业单位和其它大专院校、科研、设计、生产单位组成。
 第四条 各交通科技情报网的网长单位(确有必要时可设副网长单位),由部情报所与有关单位协商,经成员单位正式选举产生。为便于开展工作,网长单位要保持相对稳定,特殊情况由各成员单位通过协商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各交通科技情报网的网长单位全面负责本网工作,并由该单位一名有关领导干部负责领导网的工作。各网长单位要设网的办事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从事网的工作。
 第六条 各交通科技情报网的成员单位要指定情报机构中熟悉业务的专人担任网的联系人,并保持相对稳定,具体负责网的联系工作,如有更换,应及时通知网长单位。
 第七条 为加强网的组织管理,各网要订立网章和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 任务

 第八条 针对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需要,对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和先进经验应采用多种方式开展科技情报交流活动,加以宣传和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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