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标准局专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第六条 专业标准送审稿由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单位组织审查。审查会应有生产、使用、科研、经销、检验和高等院校的代表参加。已成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审查委员会的,则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七条 经审定的专业标准报批稿,由该专业标准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主管部门在制订专业标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生产和使用要求,加强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见。在审批专业标准中,要注意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尊重审查会议的各项决议。如对标准报批稿有修改,应有充分科学论据,并征求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意见。如对标准报批稿有重大修改,应重新召开标准审查会。

第三章 专业标准的注册、编号和发布

 第九条 经批准的专业标准及其编制说明,应由主管部门连同批准文稿、标准审查会议纪要、专业标准注册编号签署单一式二份(格式见附件)送国家标准局注册、编号。如对审查会议审定的专业标准报批稿有修改,还应将修改论据和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意见同时附送。
 第十条 专业标准的编号采取《标准文献分类法》的一级类目、二级类目的代号与二级类目范围内的标准顺序编号相结合的办法。例如:ZBD12××——××
其中: ZBD12×× —— ××
     ┃   ┃   ┃   ┃     ┃批准专业标准的年代号
     ┃   ┃   ┃   ┃     ┖──────────
     ┃   ┃   ┃   ┃按二级类目内的标准顺序编号
     ┃   ┃   ┃   ┖─────────────
     ┃   ┃   ┃二级类目代号
     ┃   ┃   ┖──────
     ┃   ┃一级类目代号
     ┃   ┖──────
     ┃专业标准代号
     ┖──────
 第十一条 专业标准经国家标准局注册、编号后,将批准文稿、“专业标准注册编号签署单”退回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发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制订、修订专业标准的费用,按财政部、原国家标准计量局联合发出的(74)财企字第53号文和财政部、原国家标准总局联合发出的(82)财企字第41号文的规定办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