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0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1990年8月24日)废止国家标准局专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1984年3月31日)
(国标发[1984]147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部标准应当向专业标准过渡,以利于标准的统一和协调。为了加强专业标准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专业标准的范围和制订要求
第一条 专业标准主要是指不宜订为国家标准而又必须在某个专业范围内全国统一的标准。
对于某些一时难以确定订为专业标准,还是订为国家标准的标准,可先订为专业标准。
第二条 制订专业标准的原则必须遵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专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专业标准间要相互协调,保持统一。同一标准化对象同一内容,除出口需要外,只订一个标准,不得重复。
第二章 专业标准的制订和审批
第三条 专业标准的计划编制、制订和复审工作程序和要求,应参照国家标准局发布的《
关于国家标准的计划编制、制订和复审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专业标准计划,由各专业标准的主管部门参照编制国家标准计划的原则和要求,组织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制。计划项目经主管部门汇总、协调后,提出本部门主管的专业标准计划项目草案。其中,属于跨部门生产的产品的专业标准项目,主管部门应同有关生产部门协商统一;需要其他部门协作的项目,应在计划中列入协作部门承担的具体工作项目和承担单位。
对于一些尚未明确主管部门的专业标准项目,可由需要部门提出建议送国家标准局,经国家标准局协调,确定该项目的主管部门后,列入主管部门的专业标准计划。
第五条 经主管部门审定的专业标准计划,由主管部门批准下达。协作项目由主管部门抄送该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然后由该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下达。各部门下达的专业标准计划应一式两份送国家标准局备案。(计划表格式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