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作导则编写标准的一般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当要采用的国际标准中有引用标准时,如果被引用的标准已有我国标准,则应引用我国的标准;如果被引用标准没有我国标准或我国标准不适用,则应先奖被引用的标准制订或修订为我国标准后,再予引用;如果被引用的标准一时难以被我国采用订为我国标准而又急需,可视引用内容的多少,在标准条文中直接写出引用条文,或作为标准附录(补充件)。
第二十三条 采用国外先进标准的工作程序和编写方法,参照本章各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采用国际标准的物质条件和标准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中国标准化综合研究所标准馆负责收集、提供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及有关的文件资料。
各部门标准化研究机构或由主管部门指定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归口方面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翻译、审校和核定工作,并定期向国家标准局、各有关部门、各省、市、自治区标准局和中国标准化综合研究所标准馆通报翻译、出版情况。
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可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国外先进标准资料,并将收集到的资料目录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各地方和中国标准化综合研究所标准馆。标准馆在《国外标准资料报导》中予以刊载。
第二十五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需要进行的重要研究、试验项目,应纳入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的科研计划;验证中必须增添的测试设备,应纳入主管部门的有关计划。
第二十六条 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中, 制订、 修订、标准所需的资料、验证、会议和办公费用,应与制订、修订其它标准一样,根据标准级别,列入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的年度预算计划,并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标准局联合颁发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新标准。对于贯彻标准中需要增加的设备和测试仪器等物资器材,主管部门应纳入更新改造和技术措施计划,切实予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