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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失效]

  ISO XXXX一XXXX
 第十五条 为了便于查找和统计,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在标准目录、清单中应分别用三种图示符号表示,在电报传输或电子数据处理中可分别用三种缩写字母代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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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程度  ┃   图示符号   ┃ 缩写字母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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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同采用  ┃    ≡    ┃ idt或IDT
    等效采用  ┃    =    ┃ epv或EPV
    参照采用  ┃    ≈    ┃ ref或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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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在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中,技术内容的小差异,应在有差异条文所在页面的最下方,以“采用说明”为标题,说明差异的内容。当要说明的小差异内容较多时,也可作为标准的附录(参考件)。
 第十七条 采用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可参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分为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和参照采用三种,必要时,可在标准的“附加说明”中加以说明。封面及引言皆不作任何表示。

第四章 采用国际标准的工作程序和编写方法

 第十八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计划编制,标准制订、修订、审批、发布和复审程序,按国家标准局颁布的《关于国家标准的计划编制、制订和复审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以及其它归口审批、发布标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在采用国际标准时, 要注意利用国外在制订国际标准中已取得的经验和成果;同时还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作好调查研究,并在必要进,进行试验验证。
 第二十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草案报批时,除备有审批、发布标准部门所要求的文件外,还须有相应的国际标准原文复印件和译文各二份。
 第二十一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编写方法,按GB1.1一 81《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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