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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失效]

 第七条 对于国际标准中的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原材料标准和通用零部件标准,要先行采用。
  通用的基础标准、方法标准,以及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标准,一般应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
 第八条 当同一标准化对象在国际标准中推荐几种方案,或国际标准间不协调,或在国际标准中只规定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的情况下, 在采用这类标准时, 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选取国际上通行的方案,或作出必要的补充。
 第九条 在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采用国际标准,应符合《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十条 当国际标准不能满足要求或尚无国际标准时,应参照上述原则,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对于质量指标和试验测试方法,可以择优采用;对于产品的基本参数系列、安装连接尺寸、互换性要求等,采用时应密切结合我国实际,注意国际标准的制订动向,不要轻易改变我国已有的标准规定。
 第十一条 对我国的先进标准和合理要求,应积极向有关国际组织提出建议,使之纳入国际标准。

第三章 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和表示方法

 第十二条 在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中,应说明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根据我国标准与被采用的国际标准之间技术内容和编写方法差异的大小,采用程度分为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和参照采用三种。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是指技术内容完全相同,不作或稍作编辑性修改。
  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内容只有小的差异,编写上不完全相同。
  参照采用国际标准是指技术内容根据我国实际,作了某些变动,但性能和质量水平与被采用的国际标准相当,在通用互换、安全、卫生等方面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
  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 应在标准的引言中说明, 并写明国际标准的编号、年份和名称。如:本标准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SOXXXX一XXXX(名称)
 第十四条 等同采用ISO、IEC发布的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 在标准的封
面和首页上要分上下两行用双重标准编号。表示方法如:
  GB  XXXX一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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