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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2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1992年12月13日)废止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国家标准局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是技术引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扩大对外贸易,提高标准化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了加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把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通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订入我国标准,并贯彻执行。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是认真研究,积极采用,区别对待。
 第三条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订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公布的国际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规定的某些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国际上有权威的区域性标准、世界主要经济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和通行的团体标准,以及其它国际上先进的标准。

第二章 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 采用国际标准要密切结合我国国情,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讲求经济效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 采用国际标准要合理地确定采用程度,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标准体系,做到标准门类齐全,标准之间协调统一、相互配套。
 第六条 采用国际标准要促进标准水平和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努力达到和超过世界先进水平。对我国现行标准中高于国际标准的质量指标和要求,一般不应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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