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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关于庆祝节日张挂标语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关于庆祝节日张挂标语
 的规定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据了解,全国许多城市,每逢庆祝节日或动员群众完成某项中心任务的时候,都要在大街上张挂标语、 横幅, 有的张挂时间过长,有的在建筑物上涂写、张贴,影响市容观瞻。对此,有的政协委员提出了批评和建议。希望各地检查一下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做出适当规定。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庆祝节日张挂标语的规定》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关于庆祝节日张挂标语的规定
         (一九八四年三月八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为了维护首都的市容观瞻,对庆祝节日张挂标语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新年的庆祝标语,在节前三日以内开始张挂,节假后三日内拆除完毕。春节的庆祝标语,可在节前三日以内开始张挂,元宵节后一日内拆除完毕。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本民族重大传统节日,需要张挂庆祝标语时,其张挂时间由当地区县政府参照上述精神自行决定。
 二、党和国家的重大政治活动,如党的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需要张挂庆祝标语时,按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办理。
 三、庆祝标语要书写正确,字体端正,字迹清晰,并保持整齐完好。
 四、庆祝标语要用布帐或以搭建牌楼等形式进行张挂。禁止在墙壁和其他建筑物上直接涂写或张贴。
 五、对在墙壁和其他建筑物上直接涂写或张贴者,除批评教育外,每处罚款一元。用布帐或搭建牌楼等形式张挂的庆祝标语,逾期不拆除者罚款一元。经教育罚款仍不立即纠正者加重处罚。
 六、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近郊区和远郊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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