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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商业部关于进一步贯彻纺织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暂行规定[失效]

  全国已有生产,但在某个省、市、自治区属于新生产的产品,原则上应执行中央有关部门已经规定的价格,中央有关部门没有规定价格的,要同其他地区相同产品的价格适当衔接。
 三、各种新工艺(包括优级防缩、磨毛、特种整理等)产品,应适当给予加价,以资鼓励。加价的原则,主要是依据产品使用上的经济效益和市场适销程度,不能机械地按成本差异制定。在纺织品作价办法中未作统一规定的,可由生产企业与使用部门或商业、外贸部门协商定价。如有争议,可请当地物价部门仲裁解决。
  凡是为外销生产的新工艺的产品,转内销时,要按照外转内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为了鼓励企业积极翻新花色品种, 多产适销对路的产品, 丰富市场,满足人民需要,对纯棉布和涤纶混纺布中的花布、色织布试行花色差价,以按现行作价办法计算制定的出厂价格为中准价,向上和向下浮动。具体办法是:
  生产企业对花色新颖、市场畅销的品种,价格可以向上浮动;对花色陈旧、市场滞销的品种,价格可以向下浮动。价格上浮和下浮的幅度以不超过10%为限。
  生产企业在定产(订货)会上,将设计的新花色挂样(包括纸样)标价(中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商业部门看样选购,签订要货合同。对工业标价有异议的,工商可以另行协商价格。为了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按中准价标价的挂样产品要占有相当比重。
  工商企业要认真执行合同、 按期交货。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市场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对工业已经按期生产(包括已经投产)的产品,商业要按合同收购,不得撤销合同;尚未生产(投产)的产品,可由工商双方协商改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如果工业生产发生较大变化,对商业已经安排了调拨计划和市场供应计划的商品,工业要按合同交货,不得撤销合同;尚未安排调拨和供应的商品,可由工商双方协商改产适销对路产品。如果生产的实际产品同订货时提供的样品有明显差别时,工商可以重新协商价格,意见不一致时,商业可以撤销合同。
 五、对质量低劣、粗制滥造的产品,实行惩罚价格,并且商业部门可以拒收。惩罚价格由当地物价主管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规定。 其出厂价格应降至生产无利以至亏损的水平。
 六、对实行优质加价产品和浮动价格的产品,其市场销售价格仍应在出厂价格基础上,照加规定的销进差率、批零差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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