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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商品流转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二十一条 对广东、福建两省。对经济特区和重庆市的商品分配办法,分别按中央一九八一年27号文件、一九八二直50号文件、一九八三年7号文件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计划的执行各检查、总结

 第二十二条 各地在接到下达的计划后,要认真研究,迅速落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努力完成国家计划。
 第二十三条 对农副产品要认真执行统购统销、派购、议购政策,对工业品要实行统购统销(统配)、计划收购、订购、选购、代批代销和工商联营等多种购销形式。各项计划指标要尽可能落实到品种、落实到合同。签订合同的双方都要承担经济责任,以保证计划实现。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计划下达后,不得自行修改。如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经下达计划的主管单位批准后,可酌情调整,调整时间一般在第三季度。
 第二十五条 各省、市、自治区商业行政部门、各专业公司、部直属企业,要按年、按季(或半年)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分别向下达计划的单位报送书面报告。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单位要在年终后三十天内报出;季度(或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单位要在季终后十五天内报出。
 第二十六条 各地在上报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中,除了要如实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分析影响计划的各项因素外,还要认真地对制订计划和执行计划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加以总结。对执行计划好的单位要表扬,对执行计划差的单位要批评,对不执行计划的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检查计划应以正式审批下达的计划指标为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只规定到省、 市、 自治区商业行政部门、专业总公司、部直属企业,以及主管商业部和专业总公司归口商品的其他部门。各级商业部门、企业都要执行本办法的统一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本公司的商品流转计划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关于粮食、食油计划的具体管理办法、商业部付料安排生产的五金交电化工商品的计划管理办法和主要工业口单列批发给供销社销售农村的计划管理办法,由商业部另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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