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和短期计划(年、半年、季度)三种。
第十二条 各种商品的长期计划和中期计划,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国务院、商业部和专业总公司进行综合平衡。
第十三条 年度计划,是中期计划的实施计划。各种商品的年度计划,也按商品的管理权限分别由国务院、商业部和专业总公司进行综合平衡。
第十四条 半年和季度计划的管理办法,由各专业总公司规定。
第四章 主要商品的分配原则
第十五条 属于统购统销、统购统配的商品,均按有关政策法令和供应办法,由
国家统一平衡和分配。
第十六条 属于货源充裕和供需基本平衡的商品,一般按各地上报的计划进行平衡和分配。 对某些一时显多的商品,销区要积极支持产区克服困难,增加调入,
努力扩大推销。
第十七条 对市场供应紧缺的工业品,应以各地不同的购买力水平为基本依据,同时适当参照不同商品、 地区历史上形成的供应水平, 优先供应农村,并适当照顾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外轮、旅游、侨汇、部队、军工等特殊需要,进行合理分配。其中属于生产资料商品,还应结合不同商品的具体情况,根据各地生产、建设的变化以及有关政策进行合理分配。结工业生产资料,要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对农业生产资料,要认真贯彻执行统一规定的奖售政策。
第十八条 对市场供应紧缺的副食品和农副产品原料,在平衡分配时,首先要安排好军待需、外轮、外宾、侨汇以及北京、上海、天津三市和重点工矿区的需要。对工业原料的分配,应注意贯彻择优供应的原则。
第十九条 为了鼓励各地增产紧缺的日用工业品,对这些商品的调出计划,一般应以上年计划为基数,当年新增加的货源,新产区全部留给地方,同时不减少省外调入;中等产区留给地方的不少于百分之四十,也不减少省外调入;主要产区留给地方的不少于百分之三十。各地完成年度调出计划后,超收部分归地方留用,必要时可协商调出一部分。
食糖的调出计划,按一九八0年国务院2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每年由商业部统一组织进口的商品,以及从产区计划外调出的部管商品,均由商业部统一进行分配。在分配时:1.主要按各地当年社会购买力的增减变化,并结合具体商品在不同地区的适销情况,统筹安排,合理分配;2.视各地完成紧缺商品的调出计划情况而有所区别,对超额完成计划的地区相应增加分配,对不严肃执行国家计划的地区相应减少分配;3.鼓励商品推销,对销售进度快、库存小的地区,增加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