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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商品流转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三)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制订商业的长期、中期和短期计划,使商品流驼与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适应。
  (四)积极组织国家计划的实施,及时检查、发现和解决计划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千方百计地努力完成国家计划。
  (五)认真总结制订计划和执行计划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改革、完善计划工作制度,提高商业计划的科学性。维护国家计划的严肃性,向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计划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第二章  商品流转计划的编制和报批程序

 第六条 省、市、自治区商业部门、专业公司和主管商业部归口商品的其他单位,都要编制商品流转计划。其中,商品流转总值、类值计划,只报商业部备案,不审批下达;主要商品流转计划按全部计划指标(包括收购、销售、调拨、库存、接收进口和供应出口)编报,主管部门对其中的收购、调拨、供应出口指标(重要商品包括销售、分配和库存指标)审批下达。国家管理统配资源的商品,只下达统配资源的分配指标。
 第七条 国务院和商业部管理的计划商品, 共六十种(目录附后)。 其计划草案,由省、市、自治区商业部门编报,经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商业部。这些商品的计划,分别经全国计划会议、全国商业计划会议和外贸计划会议平衡后,由国务院(或国家计委)和商业部分别下达。
 第八条 商业部专业会议平衡商品共七十七种 (目录附后)。 其计划草案,由各省、市、自治区专业公司编报,经同级商业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商业部有关专业总公司。这些商品的计划,经专业会议和外贸计划会议平衡后,由商业部各专业总公司分别下达。
 第九条 商业部直属企业的商品流转计划草案,经所在地商业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商业部有关总公司进行平衡,由各专业总公司审批下达。
 第十条 粮食、食油、食糖、棉花、棉短绒、黄红麻、苎麻等商品分别按粮食年度或生产年度编制计划(其中棉短绒“收购”以外的共安指标按日历年度编制)。其他商品按日历年度编制计划。

第三章 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季度计划的管理分工

 第十一条 商业流转 计划的基本形式分为长期计划(十年以上)、中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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