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业部商品流转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业部经复查和清理宣布废止的商业法规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1988年1月1日 实施日期:1988年1月1日)废止

商业部商品流转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84)商计字第23号
 (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日商业部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流通的计划管理,发挥商业在促进生产、引导生产、保障供应、繁荣经济中的作用,根据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和国务院、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商业部系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流转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办法。对关系国计民生重要和比较重要的商品,分别由国务院、商业部、各专业总公司和省、市、自治区进行计划管理。
 第三条 商品流转计划管理,实行按行政区编报计划与按经济区组织商品流通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商业部门和企业单位编制商品流转计划都要包括按合理流向跨区收购和供应的商品。各级商业企业从生产部门收购的产品,凡是符合精简环节的原则,并经过主管部门衔接计划的,都应当纳入商业收购指标。
 第四条 在国家管理的计划商品中,农副产品应根据国家需要和不同产品的购留政策确定收购计划。工业品,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二年134号文件有关规定,凡是工业要求自销而政策又允许自销的计划商品, 应由产地工商双方按不同产品情况协商提出自销比例意见,经省、市、自治区计委同意后按商业应收购部分纳入商品流转计划,报国家计委、商业部核定。
 第五条  商品流转计划工作的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商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壮大社会主义商业,提高商品流通的计划性,全面提高经济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日益增长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
  (一)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市场预测,分析市场供求变化趋势,摸清市场需要,为制定计划,促进和引导生产,安排好城乡市场,提供可靠依据。
  (二)根据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配合各级计委搞好商品流转计划与国民经济其他计划之间、地区之间、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衔接平衡,并搞好商业内部各种计划之间的衔接平衡。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