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物价局
关于加强大中型发电设备价格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三月十九日)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大中型发电设备价格管理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请照此执行。
关于加强大中型发电设备价格管理的报告
国务院颁发的《
物价管理暂行条例》第
二十一条规定:新产品试销价格由企业制定,报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重要的新产品试销价格,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批准。大中型发电设备新产品,产需双方价格争执很多,不易解决。根据中央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
物价管理暂行条例》有关条款未修改前, 大、 中型电站设备新产品价格,拟暂由机械工业部审批。待试行一个时期,总结出经验再作最后确定。
一、 以下大中型电站设备新产品价格,暂由机械工业部审批:二十万千瓦以上(含二十万千瓦)火力发电机组的发电机、汽轮机、锅炉;水电转轮直径5.5米以上(含转轮直径5.5米)水轮发电机组等重大新产品;二十二万伏以上(含二十二万伏)高压输变电主要设备(变压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和电站配套的专用主要辅机(暂定高压加热器、蒸发器)。
产需双方在签定新产品技术协议和供货合同时,必须同时考虑新产品试制费的来源和分摊问题,并在技术协议、合同中明确规定。
二、 大型发电设备老产品,应执行国家统一定价,生产企业不得擅自变动价格
。凡因用户特殊需要,超过统一定价产品设计技术标准及成套供货范围的,超过部分的价款,由产需双方签定协议价格,并在供货合同中明确因改变设计而发生的工装、模具等专用费用的分摊问题。机械工业部要进一步加强生产成本管理工作,逐步制定大中型电站设备分厂的主要原材料消耗 和工时费用标准及合理的利润率,
作为计算价格的基础。
三、 机械工业部在审批大中型发电设备新产品价格时,应先听取水电部的意见。价格审批后,产需双方如有不同意见,由国家物价局协调仲裁,按仲裁价格执行,并抄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