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控制行政事业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开支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三月十四日财政部发布)
近几年来,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费开支和企业管理费开支增加过快过猛。不少单位人员增加过多,失去控制;有些单位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挥霍浪费国家资金;有些单位巧立名目,滥发奖金、津贴、实物等,甚至贪污盗窃、私分公物。这种情况如不加以控制和纠正,不仅增加国家财政困难,影响四化建设,还将损害党和政府同群众的关系,腐蚀职工的思想。为了切实控制行政、事业经费和企业管理费,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节减行政事业经费的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 加强编制管理, 严格控制人员经费和奖金发放。 各级编制主管部门,要抓紧行政、事业单位的定编工作,切实加强日常编制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都要结合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本着精简原则,实行定编定员,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编制执行, 不得擅自和变相增加人员、 编制。从一九八四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编制人数核拨经费;一九八三年末实有人数已经超编的,对其超编部分, 要减拨公用经费。 各级行政机关不准从所属单位长期借调人员协助工作。行政、事业单位除必需的季节工外,不准长期雇用临时工。对已借调的人员和长期雇用的临时工,要限期清退。要切实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奖金、补贴、福利制度,凡是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发放范围和项目,提高发放标准的,都要坚决纠正。从一九八四年起,凡滥发的一律退回,情节严重的,还必须追究单位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 努力节约公用经费和企业管理费。一九八四年行政单位的公用经费,除业务费基本维持一九八三年的水平外,其余部分要比上年实际开支压缩10-20%。事业单位的行政性开支,也要根据各自情况进行压缩,企业的管理费,要在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中单独反映,按时上报主管部门审核。除工资、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折旧费、生产性修理费等可按国家规定提取和开支外,其余项目应当比上年实际开支压缩20%。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压缩会议费,控制差旅费,节约办公费,并整顿宾馆、招待所的收费标准,偏高的要坚决降下来。严禁动用公款(包括预算内、外各种资金)请客送礼、游山玩水,违反者一律由批准人负担。今后三年内,一般不再批准购买小汽车;个别单位确需购置的,要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过审查批准。严格公用租房的审批制度。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而又无法调剂、非租房不可的,中央级行政单位要分别报请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全国政协办公厅审批;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批。地方行政、事业单位,由各省、市、自治区作出租房审批规定。凡未经批准自行租房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三、 严禁挪用行政、事业费去搞基本建设。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的基建规模。行政、事业单位必需的基本建设,应当报经同级计委批准,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由基本建设拨款解决。各级计划部门在安排基建计划时,也要适当安排行政、事业单位必需的基建投资。用自有资金搞基本建设,必须纳入自筹基建计划,按规定的审批程序上报批准。自一九八四年起,如发现有挪用行政、事业费搞基本建设的,应当如数扣减其经费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