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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食品、饮料和调味品;
  五、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动物和植物品种;
  七、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上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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