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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 非职务发明创造 ,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或者个人所有。
  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企业或者个人所有。
  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统称专利权人。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协作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或者持有。
 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或者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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