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2年9月4日 实施日期:1992年9月4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一九八四年三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四年三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公布
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