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再版出版物重新排版时,都要按法定计量单位进行统一修订。古籍、文学书籍不在此列。
4.科学研究与工程技术部门,应率先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从1986年起,凡新制订、修订的各级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及企业标准)、计量检定规程,新撰写的研究报告、学术论文以及技术情报资料等均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允许在法定计量单位之后,将旧单位写在括弧内。
5.仪器仪表和检测设备的改制
①新设计制造的仪器设备及其图纸、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产品铭牌,从1986年起,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②仪器仪表老产品,允许有一个生产过渡时间,但需尽早改为法定计量单位。自1987年起不得再生产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仪器仪表。
③使用中的仪器设备,能通过检修,加以调整或改装的,尽量调整、改装,使其符合法定计量单位的要求;不能调整改装的,在设备更新时解决。在更新之前,使用该设备进行检测所得的结果,应换算为法定计量单位提供使用。
6.作为计量基准器和计量标准器的仪器设备,是量值传递的依据,在1985年年底以前,应全部满足新、旧两种计量单位检定的要求,所需经费要纳入地区和部门的技术改造计划,并认真落实。
7.市场贸易也必须逐步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允许市制单位使用到1990年年底。
出口商品所用计量单位,可根据合同使用,不受本规定限制。合同中无计量单位规定者,按法定计量单位使用。
8.农田土地面积单位“亩”的改革, 关系到我国土地资源的利用, 农业计划的制订,单位面积量的计算,农作物的征购和科学种田等诸方面,是涉及到几亿农民的大事,应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适当时候,进行统一改革。
9.英制单位必须限制使用。
10.个别科学技术领域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使用某些非法定计量单位,但必须与有关国际组织规定的名称、符号相一致。
11.自1986年起新印制的各种票证改用法定计量单位。
(三)措施
1.在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计量机构中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的改制工作。
2.各地区、各部门要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实施计划。国家计量局负责督促检查并给予技术上的协助。
3.广泛举办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专业学习班和普及讲座;编辑出版技术资料、教学挂图、换算手册和有关刊物;会同报刊、广播、电视部门,开展宣传活动,普及有关法定计量单位方面的知识。
4.组织制订计量仪器设备改制的技术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