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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机出厂价格与自销价格试行计价办法

录音机出厂价格与自销价格
 试行计价办法
 (一九八四年三月九日电子工业部、国家物价局颁发)


  为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民用电子产品的价格政策,加强对录音机出厂价格与自销价格的管理,统一国产录音机计价标准,贯彻按质论价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对袖珍小型式录音机、便携式录音机、便携式收录机、台式收录机、双声道立体声台式收录机、双声道立体声便携式收录机分别按照基本功能、基本附件制定基价,对功能增减相应制定加减价(见录音机出厂价格计算表)。工厂出厂价按基价、功能加减价和质量加价进行计算。
 二、录音机的主要质量指标超过国家标准及外观工艺优异、消费者公认的名牌产品,可按基价与加减价之和的20%范围内加质量差价(以下简称质量加价率)。
 三、进口散件组装机在同类产品的价格基础上,按下列规定加价。
  1.进口散件费用占材料成本80%以上者,按质量情况加价10-15%;
  2.进口散件费用占材料成本50%-80%者,按质量情况加价5-10%(以下简称进口散件组装机加价率)。
 四、工厂出厂价格=(基价+或-功能增减加减价)×(1+质量加价率)×(1+进口散件组装机加价率)。
 五、工业自销按下列规定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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