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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失效]

 第二十五条 企业必须编制成本、 费用计划, 并按计划控制和管理成本。企业的成本计划,由企业主管部门按照上级下达的指标审批。企业必须采取具体措施,保证完成。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工业企业、 交通运输企业、 施工企业、农业企业考核全部产品的计划成本和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对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考核商品流通费降低率。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按平均先进原则制定本企业的产量定额、工时定额、消耗定额和费用定额。各种定额必须认真执行,并定期修订。
  企业应建立健全物资收发领退的计量、计价、检验和定期盘点的制度。
  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原始记录必须准确完整,责任清楚。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财务会计部门的成本管理责任是: 制定本企业的成本管理制
度; 组织成本核算;编制、落实成本计划和预算;监督、考核成本计划的执行情
况;并对企业的成本进行预测、控制和分析。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设计新产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提高产品设计质量,改变产品结构时,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经厂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定签署后,才能作为编制和审批计划的依据。
 第三十条 企业和各职能部门的领导人, 应组织有关人员分别做好以下工作,
并对本单位的成本管理负责:
  一、 制定和落实生产计划,组织均衡生产,减少停工、窝工损失,并保证生产统计准确;
  二、 合理组织生产,采用先进工艺、先进技术和科学的技术组织措施,降低物资消耗,节约能源;
  三、 做好产品设计工作,加强产品检验,提高产品质量,减少不合格产品和废品损失;
  四、 编制商品销售计划和物资采购计划,降低采购和销售成本;
  五、 制定机械设备运转、维修、保养计划,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减少维修费用;
  六、 改进劳动组织,提高劳动效率;
  七、 制定劳动保护费用计划,组织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
  八、 检查、分析成本计划和各种定额的执行情况,填报各种原始记录和报表,并进行与成本的预测、控制、监督、核算和分析有关的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制裁

 第三十一条 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企业的成本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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