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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烟酒广告和代理国内广告业务收取手续费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0年8月4日 实施日期:1990年8月4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烟酒广告和代理国内
 广告业务收取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三月二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公布以来,各地不断提出有关烟酒广告和代理国内广告业务收取手续费问题。经研究,暂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卷烟广告。
  吸烟对人体有害无益。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书刊、路牌、灯箱、霓虹灯、招贴等媒体做卷烟广告。
 二、关于烈性酒广告。
  按照国际惯例,40度以上(含40度)为烈性酒,世界许多国家已禁止做广告。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禁止40度以上(含40度)的烈性酒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书刊、路牌、灯箱、霓虹灯、招贴等媒体做广告.
 三、关于代理国内广告业务收取手续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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