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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扎实地开展绿化祖国运动的指示

 二、扩大视野,因地制宜,加速绿化
  绿化祖国,就是在全国一切可能的地方,都要因地制宜,种树种草种花,扩大覆盖国土的绿色植被。
  长期以来 , 人们往往把绿化理解为只是种树,种树又只是种乔木,不注意乔灌草结合;治山治水只偏重工程措施,而忽视生物措施;对不同的环境条件,不加区别地实行同样的要求。这些片面观点和错误做法,应当改正。必须扩大视野,因地制宜,才能促进绿化事业的发展。
  造林绿化要乔灌草相结合,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在干旱、半干旱和水土流失严重,植树造林困难的地区,应当草、灌先行。在植树造林中,不仅要发展用材林,而且要大力发展各种经济林、 薪炭林、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等,树种也要多样,合理配置,与当地需要协调起来。
  我国自然条件千差万别,对绿化工作要实行分类指导。在广大农村,要尽快把“四旁”和易于绿化的荒山荒滩,首先绿化起来,平原地区要努力实现农田林网化。在城镇,应当按城镇建设规划 , 发动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种树种草种花,美化市容,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在矿区,要抓紧造林,搞好废矿绿化。在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要采用飞机或人工撒播树种草籽,以及封山封沙育林育草等方式,加快绿化。在现有林区,要坚决纠正重采轻造的错误作法,做到采育结合,及时更新。过伐林区要注意休养生息,限期还清更新欠账,使森林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
 三、放宽政策,建立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
  绿化荒山荒滩,是开发性事业,只有进一步放宽政策,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来进行,才能成功。
  集体的荒山荒滩,要根据群众的意愿和经营能力,全部或部分地划给社员作自留山、滩,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使用证,土地集体所有;所种林草归己,长期经营,允许继承,可以折价转让。目前有的地方对划自留山放不开手,这种状况应当改变。划定自留山后,其余的荒山荒滩,要统一规划,采取多种形式,放手承包给农民作为责任山、滩,由承包者长期经营,承包期限和收益分配由双方商定。承包期可以三十年、五十年,承包权可以继承,可以转让。要明确宣布:自留山、滩的产品,由社员个人自行处理;责任山、滩的产品,除按合同规定的集体提留和完成国家派购任务外,其余归承包人处理,林木的采伐按国家规定执行。
  对现有森林、草原,要因林因草制宜,经群众讨论,确定不同形式的承包责任制。集体所有的经济林、竹林、防护林、用材林等,可以由专业队(组)承包经营,可以折股联营办新的林业合作经济,也可以由家庭承包经营。集体林场和国营林场,都要建立和完善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国营林场还应采取多种形式,吸引和指导附近社队群众参加护林、造林、抚育、采伐、修路等林业生产建设活动,有的也可以划定范围,实行联合经营,使林区群众从中得到经济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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