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纠正商业不正之风的通知
(84)商办字第2号
(一九八四年三月一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城乡市场日益繁荣、兴旺。商业部门广大干部和职工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做出很大的贡献,服务质量有了改善。但是,由于十年内乱的影响没有彻底肃清,加之领导上对商业队伍的整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抓得不力,商业不正之风仍然程度不同地存在着, 社会反映比较强烈。 商业同人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商风不正,不仅损害社会主义商业信誉,而且对社会风气影响极大。在整党的边整边改中,切实纠正商业不正之风,促进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是全国商业系统的一项重要任务。现对转变商风问题作如下通告。
一、各级商业部门要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教育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文明经商。要积极扩大经营,为生产、生活提供优良服务。
二、各级商业领导机关的干部和基层商业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条件谋取私利,不得利用上下级关系和商品、钱物的分配权利,向下级、向有关单位、向群众索购或接受优惠价格的商品。如有违反,必须退补价款,并作出检查。不得假公济私、接受贿赂,对违反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三、经营敞开销售而紧俏的商品,一律在柜台公开销售。不得走后门,不得内部私分,不得优亲厚友,不得卖大号。对违反者,应予批评、纠正,酌情扣发奖金。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并给予纪律处分。
供应紧俏商品出现群众排队争购的情况时,商店有权临时决定每位顾客每次限购的数量。
四。在商品经营中,销售时不得缺斤短两、掺杂使假、提级提价;收购时不得压级压价、放级放价、搞“人情”价。不能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企业利润,损害群众利益和国家利益。如有违反,除补赔群众损失外,对直接责任人酌情扣发奖金,屡犯者还要给予纪律处分,对决策人要加重处理。各地要结合经营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的考核,确定不同的公差率,超过公差率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五、服务行业不得利用工作条件向任何顾客索要、 索购商品和票证, 不得发生无礼行为。违反者,按照经济上不能占便宜的原则处理,并酌情扣发奖金,向顾客作出检讨。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