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个体工业和手工业,可以使用机动工具加工、生产。
农村个体修理业,既可以从事人民生活方面的修理业务,也可以从事生产、科研方面的修理业务。
农村个体运输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机动车船从事客货运输。
六、农村个体工商业户的经营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如自产自销、来料加工、经销代销、游村串乡、流动服务等。
七、农村个体工商业户一般是一人经营或家庭经营;必要时,经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请一、两个帮手;技术性较强或者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两三个、最多不超过五个学徒。请帮手、带学徒,应当签订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期限和报酬等。
八、农村个体工商业户出县、出省经营、须持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执照,经营饮食业、食品业的还须持卫生许可证,向所到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营业。
九、家居农村的退休职工、除病退者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批准其经营个体工商业,退体待遇不变:(1)能够带学待传授技艺或经营经验的;(2)有传统技艺,能够恢复发展名特产品的。
十、农村个体工商业户所需的货源和原材料、除平价粮、油外,参照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业部、粮食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物资总局、国家劳动总局联合发出的《
关于对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货源供应等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农村个体工商业户也可凭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执照到外地自行采购。
十一、农村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的商品的价格和服务业、修理业的收费标准,按照一九八二年八月六日国务院发布的《
物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农村个体工商业户经批准可以起字号、刻图章,可以按照银行或信用社的规定开立帐户、申请贷款。
十三、农村个体工商业者可以加入本县、市的个体劳动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