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经营的,可参照《
国务院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由参加联营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协商确定。联合经营可实行资金、技术、劳力、财物等多种结合。联合经营采取承包加工、来料加工、原料划片和定点供应、生产和加工直接挂钩等形式,还可采取在供销、储藏、运输、技术服务等环节上联合经营的形式。不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应当接受国家计划的指导,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公共提留和劳动积累三项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按劳分配或者按股分红制度。参加联合经营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其隶属关系不变,并保有自己原来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承担原来对国家和社会应负的经济责任。
个人经营的,可参照《
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及其《补充规定》请帮手、带徒弟。
四、 组织和发展农副产品加工生产,应当以县为单位或者按照省的经济区域,统筹规划,做好以下工作:
(一) 调查研究农副产品的资源状况、市场需要和生产能力,确定就地加工的方向和布局,充分发挥当地的优势。要正确处理国家与集体、集中与分散、城镇与农村的关系,积极引导和组织好各种形式的联营。要防止一哄而起,重复建厂,盲目发展。
(二) 做好农副产品加工生产同其他工业、农业生产所需要的原料、能源、劳力、动力的平衡生产和加工产品的产销衔接工作,安排好经销和加工、内贸和外贸的比例关系。(三) 农村现有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 应当结合人民公社政企分开的体制改革进行整顿,努力办好,但不得以整顿之名,随意改变所有制性质用其隶属关系。
(四) 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完成国家统购、派购任务的同时,增加企业集体提留和农民个人收入。
五、 国营商业、外贸、轻工部门和供销合作社, 在办好自己商品基地和加工企业的同时,应当利用自己在网点、资金、设施等方面的有利条件,积极为当地的农副产品加工做好提供市场信息、开拓市场、扩大产品销售服务等工作;应当对社队企业、专业户(重点户)进行扶持,并运用合同形式,把分散的农副产品就地加工活动同国家计划衔接起来,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
凡是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农副产品加工所需要的辅料,当地商业、物资等部门应当积极组织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