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委发明评选委员会暂行章程
(1984年2月15日)
((84)国科发管字第113号)
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第
五条规定,设立国家科委发明评选委员会。
二、 发明评选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均由国家科委聘请,每届任期三年。
三、 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评选小组,小组组长一人,副组长二至四人,组员若干人。由专业部门提名,国家科委批准,任期三年。在国家科委领导下,负责本专业发明项目的评审工作。
评委会及其专业评选小组主要任务是:
1.统一评审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申报的发明项目,报请国家科委核准授奖。
2.评委会负责审批一、二等发明奖,并向国务院推荐特等发明奖;各专业评选小组负责审批三、四等发明奖,并向评委会推荐一、二等发明奖。
3.讨论研究发明奖励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并对奖励条例及其有关说明提出修改建议。
4.负责组织处理发明人的申诉,负责对发明奖公布后提出争议的项目进行复审。
四、 发明奖励的审批办法:
1.评委会及专业评选小组对提交讨论的发明项目作出评审结论,评定奖励等级。
2.评委会及专业评选小组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组员参加表决通过(包括本人委托的代表和书面意见)方能生效。
3.评委会或专业评选小组对发明项目(包括技术内容)及讨论的情况和不同意见应严守秘密。
五、 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科委科技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并组织以上任务的实施。各专业评选小组设秘书一人,负责本专业评选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 本章程经国家科委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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