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过渡费
车辆过渡和货物过渡倒装费,均由托运方负担。承运方按渡口费收标准代收代付。
第三十条 货物运输杂费
1.保管费
凡在车站(货场)由收货人自取的货物,从通知到达收货人第三日起核收保管费。
2.手续费
托运方办理变更或取消货物托运手续时,应核收手续费,因变更运输承运方已支出或尚需支出的其它费用,应由托运方负担。
旅客运价
旅客运输的计费里程
第三十一条 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公里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公里的进为一公里。
第三十二条 里程确定
旅客运输的营运里程,由各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三条 里程计算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计费按前方站;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计费按后方站。在两站之间上(下)车,如距后(前)方站超过五公里时,按实际里程计费。
第三十四条 旅客运输区域运价
在地理、自然条件差异较大的地区,可以制定区域运价。区域运价提高幅度一般不得超过基本运价的20%,跨越几个运价区的票价,可按不同运价和里程分段计算。
第三十五条 跨省旅客运价
跨省旅客运价,应按毗邻省不同运价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执行跨省运输协议规定的运价。
第三十六条 全票和半票
成人及身高超过一米三的儿童购买全票。儿童身高一米一至一米三的购买儿童票;残废军人凭“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购买残废军人票。儿童票和残废军人票均为半票,按全票的半价收费。
旅客运价计算
第三十七条 运价单位
计程运价以元/人公里为单位;计时运价以元/座位小时为单位。旅客运输起码票价为五分;票价尾数二分以下不计,三分至七分按五分计,八分至一角按一角计。
第三十八条 旅客基本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