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区域运价
根据经济区域、自然条件和城市运输的特点,可以制定区域运价。区域运价提高或降低幅度一般不得超过基本运价的20%。货物运输跨越几个不同运价区域时,应按不同运价区的里程分段或按货物起运地的运价计算。
第二十二条 计时包车运价
凡不易计算货物重量、 运距; 因货物性质、道路条件限制使车辆不能按正常速度行驶;装卸次数频繁、时间过长;托运单位自行确定车辆开停时间的货物运输均可采用计时包车运价。
计时包车运费按计费时间、包用车辆的标记载重量和吨位小时运价计算。计费时间是指车辆到达托运人指定地点起至完成任务时止的时间,车辆发生故障、修理和司机用饭时间应予扣除。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二小时。使用时间超过二小时者,以半小时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为半小时。
计时包车自车站(库)至托运人指定地点或完成任务后的最后卸货点至车站(库)的运行里程。应按第十条规定计费。
应托运人要求整日包车时,每日按八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八小时者,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第二十三条 货物运价的加成和减成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运输,应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
1.凡矿区、森林区、甘蔗区、甜菜区、基建(包括公路基建)工地的煤、矿产品、甘蔗、甜菜、木材、毛竹、建筑材料等专项物资的运输或非营运路线单程货物运输;
2.应托运人要求要限制行车速度的运输;
3.在难行路段或在山区路段,坡度较大,影响车速和载重量较大,同时又是以上坡为主的货物运输;
4.托运人要求当时要车并立即起运的贷物运输。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运输,应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减成;
1.同一托运人提供的回程货源;
2.同一托运人提供的回程包装物、容器和辅助材料;
3.运距在二百公里以上的货物运输;
4.货物运输批量较大,运输持续时间较长,运输线路相对稳定,路面条件较好,经承、托运双方签订运输合同或协议的运输。
货物运输加、减成幅度由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根据具体情况,逐项制定。
货物运输其它费收
第二十四条 调车费